钓之少侠
注册时间2010-5-20
在线时间 小时
|
本帖最后由 京钓客服 于 2015-1-26 18:43 编辑
奉劝各位锚坑老板,下次放鱼的时候,一是找无利害关系见证人;二是全程录像,拿着放鱼当天的《北京晚报-阴三儿版》做日期证明;不偏不向的说,你真放了你所说的那么多,即便有的不良坑主在称上做文章,放鱼数量上我想也不会玩的太狠,在有录像和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的情况下(具体如何宣传,仍需考量坑主智慧,上传网络?当场循环播放?),各位钓友有参考依据决定是否下冰。
上述条件齐备,不管结果如何,至少再无需报警,原因有二:
1、坑主如能具备上述条件证明,即增加了经营可信度,又可避免所谓的“竞争对手”故意煽动闹事,即便报警,坑主可挺起胸膛,理直气壮;
2、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国家警力资源,虽然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,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是其本职责任,但公安机关其最最本质职责仍是打击违法犯罪,就山水一事而言,在房山,出动50多名警力在山水解决此事一天,就小弟看来,得不偿失,虽然公安机关践行了人民公安为人民,有困难找民警的职责誓言,但仍不为社会的悲哀,公安机关的凸显,更加意味着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缺失,长此以往,为避责了事,依事履责现象不止,依法治国的希望何在?
说句实话,真不希望再出现因为放鱼数量引发的退票问题而报警,这话不是说给钓友的,而是说给坑主的,好像那些去荒山的驴友一样,在遇到危险时,往往一个报警电话就出动上千人去寻找,其成本不言而喻,而活动组织者却不承担任何责任,很多人都说西方国家国家怎么样,但同样的事,即便是日本,出动一次救援,所有的费用均是需被救助者自费支出的,同理,如果现在国家法律健全完备,因为坑主的龌龊伎俩引发争端,出动了那么多警力去控制局面、解决问题,即便事件定性为合同欺诈或民事纠纷范畴,从公共安全的层面仍可要求相关人员承担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责任。
当下,一些坑主还是要感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。。我要是当地公安局的领导,如果接2连3的出这种事,肯定上报地区,把这类现象作为影响地区稳定的不确定因素上报,然后建议联合工商、税务、国土、司法等部门,联合开展执法取缔,就好像某些事件一样,不是为了不出事么,那就从根上做呗,没有事就不会出事了吧。。呵呵,不管作为坑主还是作为钓友,我们该如何感慨,是柏手称快、还是两败俱伤?现在的很多人,一出事,总是爱在别人的身上找问题,找漏洞,这话,即是对坑主说,也是对钓友说的。
只是说说心里话,不吐不快,也不一定对,现实客观条件亦此,还希望各位钓友独具慧眼吧。行业的事,让市场竞争去解决吧。我们作为钓友,虽然不能影响法律的进程,但仍可在市场竞争方面形成一定的左右。毛主席曾经说过:人总是要有些精神的,而在市场竞争中的左右力,怕就怕在钓友的臀部上移翻转方位的不确定性,真是成也萧何败萧何。算是恨铁不成钢?还是算无奈之言?我还是管好自己吧。。 |
|